辽宁省出台节能建筑和建筑节能技术材料管理办法
2008年11月6日
来源:辽宁省人民政府
近日,辽宁省建设厅制定并印发了《辽宁省节能建筑和建筑节能技术材料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规定,凡在辽宁省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民用建筑工程项目的建设、使用、装饰和维护过程中涉及节能建筑和建筑节能技术材料认定及其相关管理的活动,均必须遵守本办法。
《办法》指出,建筑节能技术材料和节能建筑实行认定制度。严格执行建设部和辽宁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关于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与产品的有关规定,不得推广、使用未经认定的建筑节能(技术)产品。对使用尚未通过国家、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建筑节能技术材料的工程项目,不予办理节能建筑认定手续。通过认定的节能建筑,可以享受减收热费和返还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等优惠政策。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罚。
《办法》出台,将有力推进辽宁省节能建筑和建筑节能技术、材料的应用和管理,提高民用建筑能源利用效率,进一步推动全省建筑节能减排工作的落实。